一、開會時間:民國108年6月3日上午11時
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林副局長淑華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12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為本府社會局函請制定「臺北市重陽節禮金致送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
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二條第一款修正為:「……、督導及致送作業等事項。」第二款修正為:「
……:辦理致送作業。」第三款修正為:「……、中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受領人
名冊及辦理其致送作業等事項。」
2.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年滿九十九歲不具原住民身分老人或年
滿八十九歲原住民,……。」第二款修正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
九十九歲不具原住民身分老人,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九歲原住民,且
於致送當年之重陽節當月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第三款修正為:「非
屬前款所定資格,而於致送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且於致送當年之重
陽節當日設籍本市者。」
3.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重陽節禮金於致送期間內,應依下列各款方式致送:
……。」第一款修正為:「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由區公所指派專人致
送。」第二款修正為:「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由社會局撥入其提供之
市庫代理金融機構或郵局儲金帳戶 ;必要時,得由社會局指派專人致送。」第
三款修正為:「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者,由原民會撥入其提供之市庫代理
金融機構或郵局儲金帳戶;必要時得由原民會指派專人致送。」
4.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應於致送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依下列各款
規定領取:……。」新增第一款:「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向
社會局領取。」新增第二款:「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者,向原民會領取。
」新增第二項:「未依前項規定領取者,視為放棄。」
5.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得向有關機關查調其戶籍資料。」第二項修正
為:「依前項規定蒐集之個人資料,……。」
6.第九條修正為:「……,由社會局及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上午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