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署署長就環境保護或消費者保護相關領域之社會公正 人士、學者專家、地方政府及本署代表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