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從事水產養殖,得否補助水產養殖遷移費疑義乙案
主旨:有關本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區段徵收範圍內磺港路○○號建物內,○○○君從事水產 養殖,得否補助水產養殖遷移費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6月13日北市地發字第09530678200號函。 二、有關本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區段徵收範圍內磺港路○○號建物,應否補償乙節: (一)查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3條第 2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係指左列各款:...... 二違章建築:(一)五十二年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二)五十三年至七十七年 八月一日合於七十七年八月一日府工建字第二六一三七八號公告修正「臺北市拆 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前之違章建築。』卷查本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區段徵收範 圍內磺港路 223- 2號建物,該建物為77年 8月 2日至83年12月31日間之違章建 築,依前揭規定該建物屬新違建。 (二)次查土地徵收條例第 5條第 1項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及第 3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 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 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逕行除去。」是有關本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區段徵收範圍內磺港路○○號建物, 依規定不須補償。 三、有關○○○君從事水產養殖,其設備是否補償乙節: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 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6條規定:「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工 廠或營利事業,其設備不予補償(助)。」卷查○○○君從事水產養殖,但並未領有 營利事業登記證,依前揭規定,其設備不予補償(助)。 四、有關○○○君於本件建物內從事水產養殖,是否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乙節:查臺 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 項第 8點規定:「拆除建築物之全部,應對所有權人以下列方案安置。......民國七 十七年八月二日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違建戶及軍方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管宿舍之住戶,其住居之建築物經拆除者,每一住戶發給自 動搬遷行政救濟金。」卷查○○○君於本件建物內從事水產養殖,如其作為住所,登 記戶籍且有居住之事實,且能配合自動搬遷,似得依前揭規定領取39萬元之自動搬遷 行政救濟金。 五、有關○○○君從事水產養殖,是否發養殖水產物補償及遷移補償乙節: (一)有關違章建築內從事水產養殖,其水產物之遷移可否補償,法無明文規定。查臺 北市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基準第參點之二規定:「水產 養殖物遷移費,依附表二所列養殖方法及遷移補償率,以實際有效養殖面積計算 。」按前揭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與水產養殖物遷移費,一為對人搬遷之損失補償 ,一為對物搬遷之損失補償,二者目的性質不同,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第 2 項及第 5項規定,○○○君如已領取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似仍得領取水產養殖 遷移補償費。 (二)次查臺北市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基準第貳點規定:「養 殖水產物產量(收容量)及遷移補償率估計參考表(附表二)(單位:公斤/公 頃,備註有說明者除外)」及養殖水產物產量(收容量)及遷移補償率估計參考 表(附表二)附註第 9點規定:「每種魚類之價格按查估時當地魚市場所公布之 批發價為準,如魚市場未公布價格者,則核實查估,並專案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補。」按前揭養殖水產物產量補償,係就其遷移損失採法定推估損失補償方式辦 理,故其補償計算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