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 1第 1項所定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之相關 規定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 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前述之「自用」,係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 統文化供分享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