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貨物稅條例」第 8條有關花生仁湯、仙草蜜、銀耳湯貨物稅徵免標準
一、參照CNS 4147仙草類罐頭標準及CNS 2993銀耳(白木耳)罐頭標準,仙草飲料品固形 量未達26%及銀耳飲料品固形量未達23%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參照財團法人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測市售花生仁湯、牛奶花生及花生牛奶等產品平均值,是類產 品固形量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二、廢止本部74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 24779號函、75年 8月 2日台財稅第 7562027號函及 79年11月 1日台財稅第 79036732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