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45條規定解釋令
一、信託業擔任不具運用決定權金錢或有價證券信託之受託人,且未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 察人情形,對該公司授信或授信以外交易,無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金融 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