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自本( 105)年 6月 1日起改版採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辦理文件證 明業務
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外交部、內政部、交通部令:修正「國軍 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部分規定,自 103年 1月 1日生效
關於臺灣高等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 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不當得利事件,囑託查明 事項如說明
有關臺灣高等法院函請本部代為查明英國與我國是否相互承認彼此法院判決事
主旨:「亞東關係協會員額編制表」前經本部 102年 1月18日外人協字第10241501410 號令 (如附件 1)停止適用,茲因該編制表奉 鈞院核定恢復,謹檢陳前開發布令勘誤表 1份(如附件 2),敬請 備查。
1.復 貴部本( 102)年 5月 8日臺教文(一)字第1020069733號書函。
1.本部本( 102)年 1月21日外授領一字第1026600325號函諒達。
頃獲德國在台協會函復外交部查詢有關「德國法院有無承認我國判決之效力」事,檢附該協 會函暨中譯文影本各乙頁
因公出差人員申請免費核發護照,應依護照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 交部各辦事處辦理,免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規定於申辦普通護照後始報支護 照規費
主旨:檢送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 AIT/T) 所提供「有關收養兒少之收養前移民資格 審查方案」來函影本暨相關資料乙全份,請查照。
公告「一百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期間屆滿當 然廢止
主旨:訂定「一百零一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生 效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有關日本是否承認我國法院判決之效力
公告外交部委辦「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作業之戶政事務所一覽表
增列高雄市旗山區戶政事務所為「護照申請親辦試辦計畫」試辦縣(市)與戶所
外交部公告自 100年 3月 1日起,試辦首次申請護照應親自辦理
公告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公告修正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核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人如係喪失我國國籍後又回復國籍者,其在國外或 僑居地居住期間之計算方式
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及增訂柬埔寨部分,因 施行期間於99.12.31屆滿,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