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1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要 旨:
為考量人民團體之順利運作,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 規定係採相對多數決之選舉方式,是以,本案似得類推適用人民團體法之 相關規定
有關本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九十三學年度會長選舉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臺北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組織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會員大 會之職掌如下:一、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關於會長之選舉自應由 會員大會為之。 二、按會長之選舉,雖係屬於會員大會之選任決議,而應由會員過半數出席,惟是否應適用 上開章程第二十七條本文關於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之規定,亦即會長之當選是 否亦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絕對多數決方式),前揭章程似未明確規範。蓋上開章程 第二十七條規定通常係適用於議題討論案,至於會長選舉案,則較具特殊性。 三、查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性質上相當於人民團體之社會團體,故為考量人民團體之順利運作 ,似得類推適用人民團體法之相關規定,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 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 或主持人代為抽定。」係採相對多數決之選舉方式,是以,本案會長是否合法當選,建 請考量類推適用前揭規定認定之。 四、此外,為避免爾後再發生類此問題,建請 貴局明定相關之選舉罷免辦法,或於上開章 程中另訂條文明定之,以杜爭議。 備註:本會意見一、引用之臺北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組織章程第11條第 1 款規定,已修正為:「會員大會之職掌如下:一、選舉、罷免總會長、副總會長、理 事及監事長、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