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15 北市法一字第09130108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15 日
要 旨:
申請人因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即得對該行政程序之申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相關資料申請閱覽
主旨:有關 貴所辦理陳○○君申請閱覽房屋買賣移轉監證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北市投經字第○九一三○二六四三○○二號函。 二、有關辦理陳○○君申請閱覽 貴所受理八十三年監證九一五號房屋買賣移轉監證相關 資料,貴所函詢有關申請人檢附之資料,因無法認定與欲申請資料之買賣契約當事人 一方古○○君是否有親屬關係,應如何處理乙節。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 理閱卷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 之。前項所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一)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 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者。(二)為其他繫屬中之訴訟、 偵查或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該其他程序上之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存在或不存在,繫諸本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者」第四點復規定:「申請閱卷 之範圍,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各機關對申請人依前項 規定提出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 」是關於申請人之申請要 件已有明文。本件如申請人所檢附之資料不足以證明其具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地 位,或是不符前揭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者,除得補正之事項得先通知申請人補正者外, 受理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拒絕閱卷並敘明其拒絕之理由,如符合前揭要點之規定,即應 准予申請人閱覽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之文件,合先說明。 三、查本案之申請人並非是欲申請閱卷資料之買賣移轉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亦非受當事人 一方古○○君(已歿)委託申請,因此,申請人僅得以利害關係人地位申請。至申請 人與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一方古○○君是否真有親屬關係,與申請人於本案中是否具有 利害關係人地位,並無必然之關連,亦即申請人縱為當事人一方古○○君之卑親屬, 除當事人死亡而由其繼承之情形外,仍應視其是否為前揭要點第三點所稱之利害關係 人為斷,即以前開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觀之,例如申請人因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 ,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即得對該行政程序 之申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相關資料申請閱覽,或是申請人是為於其 他繫屬中之訴訟程序、偵查程序或行政程序一方之當事人或參加人,申請人於該其他 程序上之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存在或不存在,繫諸本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 後決定者,申請人亦得申請該行政程序對申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者 之相關資料。因此,申請人如符合前開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者,即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資 格。至於本案申請人檢附之資料是否符合上開要點規定要件,係屬事實認定問題,非 關法令疑義,仍請貴所本於職權認定。 四、隨文檢還 貴所所附申請人相關資料。 備註: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 3點第2項第2款規定已修正為:「 為其他訴訟、偵查或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該其他程序上之公、私法上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或不存在,與本行政程序有關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