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8.16 北市法一字第90206420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里辦公處公告欄除張貼里辦公處公告文件外,以張貼政令及市政宣導資料 為原則,不得張貼商業廣告,至關民眾因個人權益提起訴訟之起訴書或判 決書,係私人權益證明文件,並非里公告欄張貼原則之範疇
主旨:有關里公告欄可否張貼偵查終結之起訴書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北市投區民字第九○二一八○七七○○號函。 二、查「臺北市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製作使用管理要點」第五點既已規定里 辦公處公告欄除張貼里辦公處公告文件外,以張貼政令及市政宣導資料為原則,不得 張貼商業廣告。故原則上該公告欄應以張貼與公務有關之文件為宜,至關民眾因個人 權益提起訴訟之起訴書或判決書,係私人權益證明文件,非屬與公務有關之文書,其 並非里公告欄張貼原則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