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6.17 台內民字第0970090882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令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前,地方 民意代表當然停權期間及因案羈押期間各項費用支給之方式
全文內容:地方民意代表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當然停權期 間及因案羈押期間,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配合檢討修正前,其各項費用依下列方式支給:(一)研究費:依 規定支給。(二)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及出國考察費:不予支給。( 三)春節慰勞金:地方民意代表部分,按停職期間之月數比例扣減後發給 ;助理部分,則仍依規定支給。(四)保險費、健康檢查費、助理補助費 、為民服務費:依規定核實支給。(五)特別費:直轄市、縣(市)議會 議長、副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特別費,不得支領 ;至議長或代表會主席之特別費,則由代理人在不重複支領之情形下,依 規定檢據具領。本部 89 年 12 月 19 日台 89 內中民字第 8971557 號 函關於議員因案羈押期間費用支給部分、91 年 2 月 19 日台內中民字 第 0910001102 號函及 96 年 5 月 18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60032809 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