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45.03.22 (45)台內戶字第867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戶長扣留戶口名簿,可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告誡,再依第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全文內容:查臺灣省整理戶籍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有:戶口遷出由戶長或當事人攜帶 戶口名簿申請辦理之規定,本案戶口名簿既被戶長扣留,實無法依行政執 行法第三條規定由該管行政官署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者,可依行政執行法 第三條第二項為告誡後,再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