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85.02.24 (85)台內戶字第85015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應業務需要,提升為民服務,建議:「各項申請書增 列聯絡電話欄位,並可登錄於臨時造冊所內記事之第九項『其他』欄位」 一案
主 旨:貴局為應業務需要,提升為民服務,建議:「各項申請書增列聯絡電話欄 位,並可登錄於臨時造冊所內記事之第九項『其他』欄位」一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85) 北市民四字第二一六五號函。 二 有關於各項申請書增列聯絡電話欄位一事,經查聯絡電話,非屬辦理 戶籍登記所必要記載之資料,戶政業務電腦化後,各項戶籍登記之申 請書等資料,公務機關可因業務需要,申請提供電腦系統連結傳輸應 用或查詢,「聯絡電話」屬個人隱私,若遭不當使用,恐侵犯個人權 益,故不宜各項戶籍申請書增列聯絡電話欄位。 三 若因業務需要,應徵詢當事人意願,經其同意後,可將聯絡電話,登 錄於電腦資料個人所內記事資料檔之第九項「其他」欄內,但僅限戶 政事務所因公務之必要使用,嚴禁不當使用,並不得提供他人或其他 機關使用或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