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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85.02.24 (85)台內戶字第85015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應業務需要,提升為民服務,建議:「各項申請書增
列聯絡電話欄位,並可登錄於臨時造冊所內記事之第九項『其他』欄位」
一案
主    旨:貴局為應業務需要,提升為民服務,建議:「各項申請書增列聯絡電話欄
          位,並可登錄於臨時造冊所內記事之第九項『其他』欄位」一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85) 北市民四字第二一六五號函。
          二  有關於各項申請書增列聯絡電話欄位一事,經查聯絡電話,非屬辦理
              戶籍登記所必要記載之資料,戶政業務電腦化後,各項戶籍登記之申
              請書等資料,公務機關可因業務需要,申請提供電腦系統連結傳輸應
              用或查詢,「聯絡電話」屬個人隱私,若遭不當使用,恐侵犯個人權
              益,故不宜各項戶籍申請書增列聯絡電話欄位。
          三  若因業務需要,應徵詢當事人意願,經其同意後,可將聯絡電話,登
              錄於電腦資料個人所內記事資料檔之第九項「其他」欄內,但僅限戶
              政事務所因公務之必要使用,嚴禁不當使用,並不得提供他人或其他
              機關使用或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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