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3.01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1 日
要 旨:
住所係採實質概念,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係採形式要件主義,不登記 者不發生戶籍法上的效力,就事實而論,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 所」時,如無疑義或爭執,通常均以戶籍登記的住址為認定標準
有關本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建議本府提供遭受婚姻暴力婦女可遷入安全戶籍地址及予 以保密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據了解戶政電腦化系統係由中央統一設計,全國一致運作之開放性系統。依目前運作方 式,似難僅由本府將遭受婚姻暴力婦女之戶藉資料予以保密。如認該等婦女之戶籍資料 有必要予以保密,亦須循建請中央考量之方式處理。 二、個人是權利義務的主體,經常從事各種活動,在法律上必須有生活上的中心點或準據點 ,使權利主體本人、法律行為的相對人、第三人以及相關機關,均有依據。此準據點民 法上稱為住所,發生訴訟送達等民事上效力;行政法上稱為戶籍,發生選舉、兵役、教 育等公法上效力。就理論上言,住所係採實質概念,不以登記為要件;戶籍係採形式要 件主義,不登記者不發生戶籍法上的效力。就事實而論,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 住所」時,如無疑義或爭執,通常均以戶籍登記的住址為認定標準(參所附施啟揚先生 著「民法總則」第一0四頁及第一0五頁)。故如無戶籍登記,實際運作上似將影響各 種法律關係之效果,故得否將該婚姻受暴婦女之戶籍予以保密似有疑義。且戶籍如得予 保密,選舉時有無幽靈人口之問題,亦請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