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役政署 92.04.17 役署甄字第09200016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經查如未確實返家住宿盡其照顧家屬之責, 改採集中住宿管理
全文內容:役男如經核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略 以,違法之行政處分,受益人無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外,不得撤銷其資格。另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役男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替代 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採返家 住宿。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肆、十四規定,因家庭 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綜其前揭相關法條,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 男係『得』返家住宿,非『應』返家住宿。是以,渠等役男如下勤後逗留 在外,染上不良嗜習,未盡照顧家庭之責,同意○○縣 (市) 府建議,將 其集中住宿管理。至於前項役男施行集中住宿管理前,就其違反規定之行 為,應先予適時規勸輔導外,可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等相關規定懲處 ( 如罰勤、輔導教育...) ,並事先告知役男及家屬,若情形仍未改善, 則改採集中住宿管理,以使其有改過向善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