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9.05 (90)台內中地字第90834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登記謄本中所有權欄內登載移轉之收件日期、字號
主 旨:關於貴會建議於登記謄本中所有權欄內登載移轉之收件日期、字號,俾利 申請核發登記申請案影本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全地公 (三) 字第九○一五五號函。 二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抄錄或影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 ,以原登記申請人或其繼承人為限。」分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所明定,依上開規定申請人得向登記機關申 請影印申請書及其附件,因登記謄本上之所有權部並無登載收件日期 及字號,倘欲影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尚須透過異動索引查詢,為 簡政便民,於所有權部增列收件日期及字號似屬可行。惟依現行欄位 實難將各收件日期、字號比照人工登記簿方式全部顯示於地籍資料上 ,故修正後仍僅以顯示現有所有權人取得權屬當次案件之收件日期及 字號為限。至於歷次之收件資料,仍需申請異動索引閱覽以查詢相關 資料,至於程式之修改擬納入下次新增功能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