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2.07.22 台內地字第09200646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停止適用本部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台 (八三) 內地字第八三一二九一○號 函
主 旨:停止適用本部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台 (八三) 內地字第八三一二九一○號 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對於送達已有詳細規定,地政機關辦理地籍 圖重測時,地籍調查通知之送達程序自應依該法有關規定辦理。本部旨開 函釋關於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非因住址不詳, 而經郵局通知招領逾期未領者,其地籍調查通知之處理方式 (刊載於本部 編印之地政法令彙編九十年版第○二-○二-二頁) ,核與前開行政程序 法有關規定未盡相符,應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