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89.12.26 (89)台內營字第89132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直轄市自治條例之備查程序疑義
全文內容:查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議 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未規定有罰則時,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公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旨揭三 項法規修正案建築法既另定有相關程序規定,且業經本部分依建築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等規定,以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四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一五三六號函 (諒達) 核定,依地方制 度法上揭規定,自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無須再轉陳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