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7.06 (90)台內營字第9008909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 卷宗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 卷宗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本部七十四年四月十七 日台內營字第三○二○一九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