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27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7 日
要 旨:
寺廟所搭蓋遮雨棚架,如係開放供公眾使用且無阻絕設施或收益行為者, 免計入出租或使用面積,因係遮雨棚架搭蓋簡易且隨時可拆,不法行為較 輕微,如符合供公眾使用且無阻絕設施或收益行為,即可免計入使用面積
有關公有○○超級市場所屬基地為○○宮占用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臺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八點規定:「寺廟所搭蓋遮 雨棚架,如係開放供公眾使用且無任何阻絕設施或收益行為者,免計入出租或使用面積 。」其立法目的應係遮雨棚架搭蓋簡易且隨時可以拆除,不法行為較輕微,因此只要符 合開放供公眾使用且無任何阻絕設施或收益行為,即可免計入使用面積。惟並非所有開 放供公眾使用且無任何阻絕設施或收益行為者,皆可免計入使用面積,否則寺廟主體部 分(包含大廳),亦符合該要件,卻需計入使用面積,而非寺廟主體部分,例如本案之 洗手台及廁所反無需計入,豈不本末倒置?且有鼓勵於寺廟主體外搭蓋其他建築物之嫌 。因此本案除搭蓋之遮雨棚架,符合本要點第八點規定之要件,得免計入使用面積外, 其餘部分仍應計入使用面積。(本會前於捷運局處理○○宮占用捷運淡水線交通用地有 關計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面積,亦表示同樣之意見) 二、為使本府處理寺廟占用市有土地公平一致起見,本件仍請依上述說明一辦理,以符法制 。 備註:本簽見第 1點之臺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業已修正為同要點第七 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