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建築物用途作國際觀光旅館,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當依該條所附之 說明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且似無行政裁量可 容許其設置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外之場所
承會信義計畫區內「○○置地廣場新建工程(信義區信義段○小段○、○地號)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內國際觀光旅館簽請排除大型客車停車位應設置於基地地面層 或法定空地」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經查旨揭 貴局簽核案由,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86條之 1之規定。按該條 係有關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規定 ,且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依表列各類用途加倍留設 ;另有關建築物用途作為國際際觀光旅館使用,復於該條所附補充說明中,特別明文要 求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增加之數量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規定甚明 。 二、基於上開說明,前揭管制規則第86條之 1有關建築物用途作國際觀光旅館,基於依法行 政之原則,當依該條所附之說明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且似 無行政裁量可容許其設置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外之場所,故 貴局擬簽請排除此一 規定,是否妥適,建請再酌。倘 貴局認為上開現行規定執行有不當之處,建請修法解 決之。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業於100年7月22日修正公布名稱為「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併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