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1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本案新使用人日後如亦違規使用建築物,其為一新的違規狀態,如直接在 新使用人違規使用建築物,逕行進入第 2 階段之斷水斷電措施,是否符 合比例原則,似非無研議之餘地,是否可能造成執行上之漏洞,應衡酌之
關於本市南港區南港路 1段○○號 1樓為正俗專案執行對象,擬暫不予執行第 2階段停 止供水供電作業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經核 貴局會簽說明及相關附卷資料,原違規建築物使用人如在本府執行斷水斷電前, 確已搬遷他處,而原址已由第三人作合法使用,基於已達行政目的之理由,而不予斷絕 營業必需之水電,本會敬表同意。 二、惟 貴局會簽說明三之末段文句陳明「惟旨揭建築物未來如違反正俗專案相關規定,則 直接進行停止供電供水作業。」云云,是否妥洽,不無商榷之餘地。蓋新使用人日後如 亦違規使用建築物,其為一新的違規狀態,如直接在新使用人違規使用建築物,逕行進 入第 2階段之斷水斷電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似非無研議之餘地,惟倘非如此,是 否可能造成執行上之漏洞,亦請 貴局衡酌之。如為避免使用人頭規避取締,擬依 貴 局會簽說明三之末段文句處理時,則建請事先告知新使用人,使其預先知悉如違規使用 ,將受斷水斷電處分。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