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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2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757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損害賠償之請求,是否有違比例原則,似難一概而論,應依具體情形,視
其設計疏失是否致生受有其他損害(如增加不必要支出、完工遲延所致之
損害等)認定,不宜僅以具體數額難以估算、舉證,作為免予求償之理由
主旨:有關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市場改建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所作調解
      建議,其中有關天花板部分是否接受調解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10月19日北市市三字第09531532500號函。
  二、本案○○市場改建工程有關天花板高度不足部分,依本府採購申訴審查委員會所作成
      之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案號:調 95006號),已認定為係屬設計監造人羅○○建築師
      事務所之設計上疏(過)失所致。依本件「臺北市○○市場改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合
      約書」第七條、八規定,因乙方設計錯誤或疏失,造成工程變更設計者,依情節予以
      記缺點,並扣罰規劃設計或監造一定比例公費總額。至於扣點後另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是否有違比例原則乙節,似難一概而論,應依具體情形,視其設計疏失是否致生本
      府受有其他損害(如增加不必要支出、完工遲延所致之損害等)加以認定。不宜僅以
      具體數額難以估算、舉證,作為免予求償之理由。而臺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所作之
      「免議」決定,僅屬懲戒罰責任應否追究之問題,與本案民事責任之認定、求償無關
      ,亦不涉及一事不兩罰之疑義。貴處似應確定本案除依前揭契約書記點所扣除之違約
      罰外,是否另有其他損害,再依過失比例核實其損害金額。倘該違約罰即足填補本府
      所受實際損失,則基於比例原則,  貴處本於業務權責認為此部分接受調解建議,以
      避免不必要之民事爭訴,本會亦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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