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64.06.05 台內營字第6338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建築法適用地區以外地區且非為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經勘查認為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時,可否比照建築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處理乙案,函請 查照
主 旨:建築法適用地區以外地區且非為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經勘查認為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時,可否比照建築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處理乙案,函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貴府建設廳 64.05.05 建四字第五三七八八號函辦理。兼復上開 函。 二 按建築法之適用,同法第三條定有一定之地區與範圍,其非為同法條 所定地區與範圍內之建築物,縱因傾頹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亦 無同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尤不得任意比附援引;應審酌其情節,依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處理之,而其鄰地之所有人亦得依民法第七九五條 行使權利。 附 件: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64.05.05 建四字第五三七八八號函 主 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非公有及非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勘認為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時,可否比照建築管理地區依據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有關規定處理?請 釋示。 說 明:一 本件係依據台南縣政府建管字第四○○八九號函辦理。 二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非供公眾使用及非公有之建築物,原不適用建築 法規定管理,惟如該建築物經勘查認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可否比 照建築法處理,本廳未敢擅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