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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64.12.03 台內營字第6601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關於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主    旨:關於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基地申請建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 64.10.23 北檢菁宙字第二二七一七號函。
          二  查面臨既成巷路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應如何辦理,本部 55.11.24 台
              內地字第二一八八四九號代電已有規定,嗣以 61.08.10 台內地字第
              四八五三三八號函訂定「面臨既成巷路基地申請建築原則」再分別以
               62.11.29 台內營字第五七一○七九號函及 64.03.21 台內營字第六
              二二五六九號函予以修正。
          三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復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同一事項
              已有新法規並發布施行者,舊法規應即失效。
          四  檢送上開部函抄件乙份。

附    件:內政部 62.11.29 台內營字第五七一○七九號函
主    旨:檢送修訂「面臨既成巷路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乙份,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
說    明:一  為適應面臨既成巷路基地,公私建築、實際需要及加強建築管理,特
              邀集有關機關及專家一再研討,將現行「面臨既成巷路基地申請建築
              原則」予以修正。
          二  兼復台北市政府62.02.10 (62) 府工建字第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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