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27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要 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屬中央法令,其法律位階優於相關 計畫,且修正時間在後,依法律位階高者效力優先及申央法規標準法從新 從優法理,本案適用該辦法計算車站用地面積限制,應屬適法無誤
承會有關「市政府轉運站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多目標使用審查及相關法令抵觸疑 義乙案,本會研究意見如下: 一、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內樓地板面積係指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大客 車運轉空間計入容積」方式先行審結等節,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業同意以部分樓層挑空 方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核備,以爭取開發時效,本會敬表同意。 二、又有關94年 4月 1日修正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以下簡稱多目標使 用辦法)及本府89年公告之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 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以下簡稱信義計畫區二通)就用地得轉作其他用途之面積有所出入 乙節,按多目標使用辦法屬中央法令,其法律位階優於信義計畫區二通,且修正時間在 後,依法律位階高者效力優先及申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從新從優法理,本案適用多 目標使用辦法以計算車站用地轉作其他用途時之面積限制,應屬適法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