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4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本案除請起造人再詳細說明其建物用途,以 證明其規劃設計之正當性,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2 條所定多目標使用應注意維護公共安全之要件
奉交下有關○○事業有限公司於本市○○路申請建造執照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本案依起造人之建築設計觀之,其建築量體高達 8層樓,似已超出一般加油站辦公使用 所需1、2樓層之常態,且建物4、5層採樓中樓挑空式設計, 6、7、8層採類似住宅式配置之 衛浴及隔間,實難杜絕其日後違規使用之可能性,故為昭鄭重,並考量加油站屬有公共危險 性之設施,如 2樓以上違規作為住宅使用,易生公共危險,故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 除請起造人再詳細說明其建物用途(例如該公司有多少員工,為何需使用如此大量樓地板面 積之「管理單位辦公處所」?),以證明其規劃設計之正當性,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 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2條所定多目標使用應注意維護公共安全之要件。此外,本會建議得考 慮採取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一、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19款:「其 他經本府認為建築申請案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景觀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 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之規定,認定本案應送請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 ,始核發建照。 二、或逕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5條之 1:「本規則各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 使用,市政府認為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公共利益之 虞者,得禁止之。」之規定,禁止本案超過合理範圍之樓層之興建。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條原 條文業於 103年10月 9日刪除,另納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 則」第 3條內容;「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業於 100年 7月22日修正公布名 稱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惟不影響本件函釋意旨,併予提醒;本 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