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5 北市法一字第09431071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要 旨:
既成道路如私自封閉者,將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並變更現狀 占用或破壞,顯已違反前揭規定,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 第 1 項規定處罰之,並強制排除障礙
主旨:關於 貴會市民服務中心協調○○里○○○里長等陳情案,提及既成道路是否能私自 封閉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94年6月6日議秘服字第09406498400號函辦理。 二、按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 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及第60條前段規定: 「市區既成道路或已列入都市計畫但未完成之道路,不得變更現狀占用或破壞;」。 又如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規則第77條規定:「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者,依市區道路 條例、建築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罰之。」,合先敘明。 三、是以,既成道路如私自封閉者,將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並變更現狀占用 或破壞,顯已違反前揭規定,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 1項規定處罰之 ,並強制排除障礙。 備註:「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已全文修正並更名為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