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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2 北市法一字第09630388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係指如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行政機關應採
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倘違規情節行政機關已無其他手段可供選擇時,逕
以某種法規為執行依據,以回復違規前之合法狀態,尚不得有違比例原則
主旨:有關本市松山區光復北路○○巷 1樓經營「○○○涮羊肉火鍋店」涉及擴大違規營業
      使用,如以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罰是否符合比例      原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2月26日北市都規字第09630790900號函。
  二、按比例原則所派生之必要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7條第 2款參照),其意涵係指如果
      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行政機關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
      」或「最小侵害原則」;倘行為人之違規情節,行政機關已無其他手段可供選擇時,
      逕以某種法規為執行依據,以回復違規前之合法狀態,尚不得謂有違比例原則,合先
      說明。
  三、本案旨揭火鍋店違規擴大營業面積,違反本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之規定甚明,符合都市計畫法第79條之構成要件,如確無本市商業管理處及建築管理
      處所陳之違反商業登記法及建築法之情形,而須進一步考慮一行為不二罰之疑義時,
        貴局基於執法機關之權責,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予以裁罰,如無裁量濫用之
      情形,即無悖於比例原則之要求。如  貴局慮及其最低罰鍰金額過重,得參酌行政罰
      法第18條之規定,予以審酌個案情節減輕處罰或於內政部修正都市計畫法時提出修法
      建議。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業於 108年 2月23日
      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惟不影響本件函釋意旨;
      另最低罰鍰金額過重,得另參酌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予以減輕處罰,僅限於第18條
      第 3項情形,併予提醒;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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