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05.24 台內營字第90837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
主 旨:關於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區域計 畫擬定機關委託貴府代為審議,並自本 (九十) 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乙案, 業經本部以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七三七號公告, 茲檢附上開公告乙份,請查照辦理。 公告事項:一 依據本 (九十) 年三月二十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九二○號函 函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 (市 ) 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 請 貴府於文到後,依前揭作業要點進行相關審議之籌備工作,即應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指派專責承辦單位為受理之單一窗口,故尚未 確定單一窗口之縣 (市) 政府,請儘速協商並於本 (九十) 年六月十 日前函覆本部營建署辦理;另為審查作業需要,應儘速籌組專責審議 小組,俾利推動後續審議工作。 附 件: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七三七號 主 旨: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變更,授權縣 (市) 政府審議核定。 依 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 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 公告事項:一 委託縣 (市) 政府代為審議案件之規模與範圍: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 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案件,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 定,申請編定為工業區或坐落之土地範圍跨越二個縣 (市) 行政區域 以上者外,須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經區域計畫擬定機 關許可審議者,面積規模於十公頃以下,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代為許可審議核定。另申請案件坐落於離島地區,如符合離島重大建 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規定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不受面積規模十公 頃以下限制,均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 二 接受委託審議之縣 (市) 政府: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 苗栗縣、台中縣、雲林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基隆市、宜蘭 縣、台東縣、澎湖縣、花蓮縣、彰化縣、嘉義縣、南投縣等十八縣 ( 市) 。 三 實施日期:本 (九十) 年七月一日。 四 餘請詳閱本 (九十) 年三月二十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一○八二九二○ 號函函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