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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95.01.03 府都規字第0941961950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檢送「『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93 條及第 94 條『合法使用
』定義」
一、訂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及第94條『合法使用』定義」,並自發
    布日起實施,本府92年 2月25日北市都二字第09230194600 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及第94條「合法使用」定義如下:「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第94條係為保障原有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並達到都市計畫之使
    用目的而訂定,有關合法使用係指行為符合行為時之使用管制規定依法申請者,或領有
    本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至於『停止使用』之認定標準應以於該地點實際從事該活動之
    終止時間為準,得以本府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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