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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5.09 工程企字第096001899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
要  旨:
檢送「技師辦理受鑑定之委託有『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情形調查表」,以
減少因技師錯誤判斷而造成損失
主    旨:檢送「技師辦理受鑑定之委託有『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情形調查表」乙份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鑑定案件係為鑑定人藉專業工程意見為委託人探求事實以釐清爭點
              ,雖難免有主觀因素存在,惟事實只有 1  個,不能因委託人有所不
              同而有完全不同的結果,造成社會對立之情形;另有甚者對於委託鑑
              定標的未詳加瞭解而做出錯誤判斷亦時有所聞,實有違工程倫理而應
              予以預先防範。
         二、查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
              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7  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予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另受懲戒之執業技師如對於懲戒
              結果有異議,亦得依法申請覆審及提起行政訴訟。
         三、為預防上開情事之發生,爰 貴單位如有可能涉及虛偽不實鑑定之相
              關具體案例,請於本(96)年 5  月 31 日前填具旨揭調查表,免備
              文逕以 E-mail 方式寄送本會承辦人員(lkc@mail.pcc.gov.tw ),
              俾彙整邀技師公會及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各機關討論,釐清可能
              爭議之情形後,函送各機關參考並納入契約,如有違反契約規定情事
              ,應追究履約廠商之契約責任,另如有屬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專業
              責任事項已得客觀認定有技師法交付懲戒規定之情事時,且交付懲戒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所訂「比例原則」時,則依技師法第 42 條
              之規定報請懲戒,避免造成社會對立或有損技師專業形象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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