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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31 工程企字第0960043516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 26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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