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2.09.30 台內營字第09200114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於請求權時效內完成合法送 單,義務人逾期未繳,該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疑義
全文內容:本案工程受益費既經催繳取證後移送執行,應屬執行問題,自當適用行政 執行法有關執行期間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之請求權時效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