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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1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警察局執行臨檢勤務既得對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進行臨場檢查,則該局辦
理「加強保護青少年措施」工作時,似得對相關場所檢查是否有違反保護
童工、女工工作權益情事
有關本府委任所屬警察局推展「加強保護青少年措施」業務時,代為查察違反勞動基準
法童工、女工勞動權益保護工作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十
    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條所稱之「依法規」,係指依據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而言。有關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檢查法所定本府權限部分,在未
    有上開法規授權前,本府似無法委任警察局辦理。
二、惟查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
    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而同條第二項更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該項所定六款
    法定事由時,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
    則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同細則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本局因治安需要,統合運用所屬組合
    警力,在指定地區以執行巡邏、臨檢、路檢……」、「……及有關法令所賦予之任務。
    」是以,警察局執行臨檢勤務既得對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進行臨場檢查,則該局辦理「
    加強保護青少年措施」工作時,似得對相關場所檢查是否有違反保護童工、女工工作權
    益情事。故 貴局對工作場所檢查童工、女工勞動權益情事,似可依上開規定,以「行
    政協助」方式請警察局於執行「加強保護青少年措施」工作時一併辦理,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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