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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8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直轄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既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應臺北市政府並非中央之
所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就本案而言,自不受所揭函釋
之拘束,而仍得本於自治權獨立解釋
承會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釋關於「騎樓樑柱安裝附掛冷氣機設備得否援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處罰等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0款第 1目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一○  關
    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一)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據此,關於直轄市
    市區道路之管理,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自不受中央政府法令見解之拘束,合先敘明。
二、從而,本案雖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交通部94年 4月 8日交路字第0940025689號函釋,惟
    直轄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既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已如前述,且本府並非中央之所屬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條規定,本府就本案自不受前揭函釋之拘束,而仍得本於自治權
    獨立解釋。是以,建請  貴局仍宜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1 款
    規定取締重大違反交通安全之騎樓牆面、樑柱上之冷氣主機或其他障礙物,並繼續執行
    「臺北市政府執行騎樓(人行道)牆面、樑柱放置冷氣主機或其他障礙物拆除計畫」,
    以維護騎樓道路之交通安全。
三、將來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如就本案訂定相關建築管理法令,而可改依建築管理法令處
    理,足以確保建物之公共交通安全時,則屆時再考量予以廢止,似較妥適。
備註:說明三「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機關已更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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