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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7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國家元首安危攸關國家安全之維護,又於正、副總統遭 319  槍擊,及國
際恐怖攻擊事件頻傳,是以,基於維護國家元首安危考量,而指定正、副
總統座車行經路段進行人別查證,似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之要件
主旨:有關執行特種勤務道路警衛沿線路段,是否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 1項第 6款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分局94年8月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督字第09430521300號函。
  二、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及同
      條第 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
      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據此,凡依前揭規定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基於上述法律規定
      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警察即得對於行經該地點之人查證其身分,合先敘
      明。
  三、查國家元首之安危攸關國家安全之維護,且於正、副總統遭 319槍擊,及近年國際恐
      怖攻擊事件頻傳後,國人對國家元首安危維護之要求日益提高。是以,基於維護國家
      元首安危之考量,而指定正、副總統座車行經路段進行人別查證,似符合前揭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 6條第 2項規定之要件。
  四、惟執勤員警依前揭規定對人實施查證身分及資料蒐集時,仍應遵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535號解釋所提及之比例原則,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條以下相關規定,俾對人民
      自由與國家元首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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