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94.02.16 消署調字第09400025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陳情請求出具遊覽車燒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乙案
主 旨:有關函詢 貴縣縣民黃○○陳情請求出具路樹倒塌壓斷電線導致遊覽車燒 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4 年 1 月 28 日消金調字第 0940000385 號函。 二、查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係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 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移送當地 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復查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又同法第 44 條第 3 項授權所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 足以妨礙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三、由於法務部 90 年 7 月 25 日法 90 檢字第 011801 號函釋:「消 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是消費者保護官 請求調閱火災鑑定報告書一事,……火災鑑定報告書,如已涉及刑事 案件之偵查,提供後是否將違反偵查不公開一節,宜由負責偵查之檢 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如附件)因現今 消防局已非司法警察機關,自無權逕行決定提供系爭資料,請 貴局 依法務部函示辦理。 附 件:法務部 90.7.23 法 90 檢字第 011801 號函 主 旨:貴會所詢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四條 第三款以及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等相關法令是否 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偵查不公開相抵觸一節,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台九十消保法字第○○三二○號、九十年 五月二十八日台九十消保法字第○○五七二號函。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旨在防止洩漏偵查秘密,以避免偵查中 之證據有遭受湮滅、偽造、變造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 之虞,並保護訴訟當事人之隱私。故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 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上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四 條第三款以及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等相關法 令,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安全、提昇消費品質所給予消費 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依據,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 不公開之原則,並無衝突,尚無排除上開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之規定 。 三、次按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資訊,固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惟關 於行政資訊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 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應限制 公開或提供,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明定。依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 規定,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是消費 者保護官請求調閱火災鑑定報告書一事,如係基於執行職務所需,自 屬權責範圍之內。惟火災鑑定報告書,如已涉及刑事案件之偵查,提 供後是否將違反偵查不公開一節,宜由負責偵查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