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8.31 (88)工程企字第88105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釋示有關政府採購法職權委任之疑義
主 旨:貴部所提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職權委任之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 (88) 總 (二) 字第八八○八三○五 八號函。 二 貴部與所屬機關學校間為上下隸屬指揮關係,如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 稱本法)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所屬機關或學校取得財物或勞 務,上開規定所稱之「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為 貴部。雙方得採適當 方式議定勞務或財物之金額,機關間以換文方式為之,亦為可行方式 ,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惟仍有本法其他規定之適用。 三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七日 (88) 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二○八號函說明二 所稱「職權委任」,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並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有關職權委任事項, 無本法之適用。 貴部將教改應配合事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學校辦 理,如委任事項係屬政策研究性質,應為「勞務採購」之研究發展, 非前函所稱「職權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