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05.08 (90)工程企字第910187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南投縣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南投縣各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涉及本法第二十二條之部分實有不妥
主 旨:關於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授權訂定之「 南投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涉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六款規定 (修正前為第十三款) 之部分實有不妥,請於文到後三個 月內重行報請本會認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完成修訂程序,請 查照。 說 明:一、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草鎮工字第○九一○○○五九二 九號函副本諒同收悉。 二、旨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略以「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茲因本會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九十) 工 程企字第九○○二六二○四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修正相關條文略以「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 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理由,簽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爰請貴府配合本會 前揭修正條文之規定,修正旨揭辦法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