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6.06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06 日
要 旨:
解除權與終止權係不同之形成權,前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又 後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向將來消滅,且繼續性契約原則上僅有終止無解 除,故本案契約應屬繼續性契約,原則上不得解除
一、查本案硬、軟體維護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第七條之1 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 行本合約任何約定,他方得終止合約。如依 貴局人事室86.5.18.箋見所述,貴局並無 債務不履行之事由,從而該公司於86.5.10.來函以前揭條款約定行使終止權,似不符約 定,該公司應無權終止契約,不生終止之效力。另解除權與終止權係不同之形成權,前 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後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向將來消滅,且繼續性契約 原則上僅有終止無解除。本案契約應屬繼續性契約,原則上不得解除,又依該公司上述 來函說明三係行使終止權之意思表示,貴局86.5.28.箋見說明五、所稱之「解除合約」 應為「終止合約」,合併敘明。 二、次查 貴局如認為該公司有債務不履行之事由,依前揭條款約定,欲行使終止權,應向 該公司為意思表示,為審慎計,該意思表示宜以書面通知為妥。又終止權之行使,不妨 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故 貴局除得行使終止權外,如有損害仍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三、再查該公司違約, 貴局依約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如另有損害,該公司願意賠償,雙方 自得合意損害賠償之範圍及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