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8.31 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茲將 現行二資料庫合一,並修訂相關規定
主 旨: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詳如 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茲將現行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及促參甄審委員會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合一,並修訂相關規定包括: (一)「專家學者資格」(詳附件 1)。 (二)「專家學者推薦表」(詳附件 2)。 (三)「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詳附件 3,刪除 BOT 類科)。 (四)「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詳附件 4)。 (五)「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詳附件 5) 。 (六)訂定「專家學者任職單位推薦書格式」(詳附件 6)。 (七)訂定「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格式」(詳附件 7)。 二、以下原有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格」。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推薦表」。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 」。 三、自即日起,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如有推薦人選,請就上開修訂 資格、推薦表格式及除名原則嚴予審核,並確認其具專業及品德始得 推薦;推薦時,應依上開推薦書格式附具任職單位或公會之推薦書後 ,再循原推薦程序(本會 90 年 5 月 14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 17688 號函諒達,該函已公開於本會網站),備文向本會推薦適任人 選。 四、上開公會推薦書所稱「公會」,係指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 之團體(但不包括聯合會或總會,以避免推薦人數重複計算),並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由公會提具推薦書者,應通過該公會之理事會同意,且其推薦人數 不得超過各公會會員人數之 5%(以無條件進位至整數方式計算) ,並加註理事會任期及會員總人數後,連同「專家學者推薦表」, 循推薦程序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本會薦送(例如:建築師公會送 內政部營建署、律師公會送法務部、醫師公會送衛生署、技師公會 送本會等)。 (二)鑑於公會之理事任期不一,為延續本推薦書之有效性,各公會應於 每屆理事上任 3 個月內,就其原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推薦人選 ,循上開程序重行提具推薦書送該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本會薦 送。 (三)公會理事上任後如未重行提具推薦書者,本會將促請該公會速予辦 理;如公會仍未依本會函辦理者,視同該公會同意展延原推薦書之 有效期至理事任期屆滿之日。 五、另就 貴機關及所屬(轄)機關已推薦之人選(本會 95 年 4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9500129400 號函諒達),其如有願意擔任促參甄 審委員會專家學者,請依說明三重行辦理推薦;如僅願意擔任採購評 選委員會專家學者,請 貴機關依上開推薦書格式,於文到 3 個月 內,補具受推薦者之任職單位或公會之推薦書後,再彙送本會(如為 退休人員者,原則應由退休人員之原任職單位或公會補具推薦書;如 有其他特殊情形,可敘明實情函本會處理)。 六、貴機關如未能於文到 3 個月內補提送上開已推薦人選之推薦書者, 本會將依上開除名原則第 3 點將該人選予以除名。 七、貴機關如就上開事項之推行仍有疑問,可撥打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 02)8789-7650 ,或傳真專線(02)8789-7604 函本會處理。 八、另 貴機關或所屬(轄)機關爾後如有需依上開除名原則函本會處理 者,應先通知該被除名專家學者,並許其比照行政程序法第 2 章第 2 節規定陳述意見後辦理。 九、副本抄送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各專家學者:惠請於說明五期限 內補具推薦書送推薦機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考選部、行政 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 副 本: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 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技師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各專家 學者(除無電子郵件位址者外,以電子郵件寄發)、本會各處室會組(均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