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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5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34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展現,如廠商符合令示所列要件,應得向辦理採
購之機關提出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申請,廠商如未提出申請,辦理採購
機關仍應依系爭工程合約條款辦理,不得逕為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決定
主旨:有關 貴局所屬大直高中「新建專科教室大樓(土木工程)」因施工期間跨越勞動基
      準法第30條修正法定工時之施行日,隔週之週六是否可免計工期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9月16日北市教工字第09436862100號函。
  二、按本府90年 2月23日府工三字第9000732500號函釋示:「查公務機關實施週休二日,
      其星期六休息日非屬全國性休息日,故本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所訂頒之工程契約
      範本,其所稱『截止投標後,政府公布新增休息日,免計工期』應不包括星期六。」
      查貴屬大直高中辦理系爭工程,依來文得知工程合約於88年 5月29日訂定,完工日期
      為90年 2月28日,施工期間適逢勞動基準法第30條關於法定工時之修正及施行,是系
      爭工程自90年 1月 1日以迄完工日期間之星期六是否得免計工期,自應依本府前開函
      釋認定辦理之。
  三、次查,系爭工程之承包廠商於契約成立後之施工期間,遇有前揭法定工時之修正,應
      認有民法第 227條之 2規定「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若依契約之原有效果有顯失公
      平之情事,當事人本得請求他造進行協商,或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
      之效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 8月 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示:「
      為因應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勞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
      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規定,廠商與機關所訂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間跨越該規定施行日九十
      年一月一日,而有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必要者,廠商得檢具事實及理由,向機關提
      出申請。」即係前揭「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展現,是如廠商符合前開令示所列要件
      ,應得向辦理採購之機關提出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申請,廠商如未提出申請,辦理
      採購機關仍應依系爭工程合約條款辦理,不得逕為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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