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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05 北市法二字第09130072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行政法規之適用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亦即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得喪變更
之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有所變更時,應適用行為時法
主旨:有關應否撤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北市工三字第○九一三○一九八八○○號函。
  二、查行政法規之適用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係採「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亦即規範人民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實體法規,於行為
      後有所變更時,應適用行為時法;而規範行政處理作業之程序規定,為期迅速妥適,
      則適用程序進行時之法規。本案○○公司雖係依本府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函頒之舊
      評選要點(詳來文附件一)評選出之優良營造業廠商,惟該評選要點已於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七日修訂為新作業要點(詳來文附件二),且本府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函
      告○○公司,爾後將依新修訂之要點予以規範及獎勵(詳來文附件三),而○○公司
      發生本件事實行為之時點係九十年四月四日,依行為時法已適用新作業要點,似無新
      舊法適用之問題。從而○○公司發生本件職災時,如已構成行為時法令所定之處罰要
      件, 貴局擬依規定予以處罰,似無適法性之疑問。
備註: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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