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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8 北市法二字第09630617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受託人委託期間屆滿時如欲續約,應於契約期滿前將經營管理成效送委託
機關審議,經審議確屬營運績效良好者,報經市政府核定後方得續約,又
契約期限是否適宜,應視委託經營個案之營運成本及資金回收等條件而定
主旨:有關臺北市公有市場委外經營之招標期限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席96年3月21日簡字第0960321001號函辦理。
  二、有關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委託期間合計以九年為限,是
      否保障九年一約部分,查上開自治條例第15條第1 項規定,受託人委託期間屆滿時如
      欲續約,應於契約期滿前將經營管理成效送委託機關審議,經審議確屬營運績效良好
      者,報經市政府核定後方得續約。故該受託人仍應經營績效良好,並經上開審議及核
      定程序後方得續約,並非保障九年一約。
  三、另關於九年委外經營合約是否有適法性問題及一般市場合約多以三年、五年為主,行
      政單位是否適宜動輒公告八、九年的長約部分,查上開自治條例中對於委託經營契約
      一次訂約的期限未為規定,其立法目的應係為委託經營標的之不同,而保留其一次委
      託經營期限之彈性,據此,委託機關方得依該委託經營標的之營運成本及資金回收等
      相關因素,訂定最佳之一次委託經營期限,以達委託機關與受託者獲得最大效益之效
      果,故委外經營之契約期限是否適宜,應視該委託經營個案之營運成本及資金回收等
      條件而定。
  四、以上意見,敬請  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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