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89.12.26 台財稅字第08904577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課稅處分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是否得拒絕納稅義務人 申請閱覽疑義
主 旨:有關稅捐稽徵機關於作成課稅處分並經送達納稅義務人後,該納稅義務人 可否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援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稅捐稽徵機關於該課稅處 分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財北國稅法字第八九○二 四二五三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 備作業文件,得拒絕之。有關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 業文件」之範圍,經查業經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一次 會議研商獲致結論,以「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 作業文件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