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財政部 90.12.26 台財稅字第09004574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土地因重測誤繕面積登記錯誤致溢繳稅款,原因為地政機關重測面積登記 錯誤所致,溢繳稅款之請求權應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主 旨:有關貴市××區××段××地號土地因辦重測,重測清冊誤繕,面積登記 錯誤,致溢繳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其退稅是否受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 五年期間之限制乙案, 說 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 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 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上揭所稱之「適用法令錯誤或 計算錯誤」,係指稅捐稽徵機關或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 誤之情形。本案 貴屬××市稅捐稽徵處核課貴市××區××段×× 地號土地之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係依據地政機關登記之面積辦理, 嗣經發現當時所據以課稅之面積係錯誤而需退稅,其錯誤之原因為地 政機關重測面積登記錯誤所致,因該項課稅前提有關之事實(即土地 實際面積),既係認定之機關即地政機關發生錯誤,應非屬稽徵機關 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則其退稅應無前揭法條五年期限規 定之適用;又該溢繳稅款之請求權係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 法上請求權,依法務部 90/03/22 法 90 令字第 008617 號令,應得 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附 件:法務部 90/03/22 法 90 令字第 0086170 號令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 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期間, 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另如係基於行政 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 關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 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無涉。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 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又倘法律關 於時效有特別規定者,則應依該特別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