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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4.08.15 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徵起逾半
數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主    旨:所報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
          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可否撤回執行疑義乙案。
說    明:二、查本部 81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第 810858591  號函規定,納稅義
              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
              ,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該函所稱「經移送
              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
              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
              稅款之情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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