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6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99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系爭土地既不屬重劃範圍,又用地編列預算開闢道路係擬以徵收取得,後 係因故暫緩開闢,如仍擬作道路使用,應編列預算以徵收取得無疑,似可 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主旨:有關本市中山區○○段 2小段799-1及800地號土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 3月 9日北市稽法甲字第09490226500號函。 二、查土地稅法第39條第 2項前段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 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都市計劃法第48條規定「依本法指 定之公共設施保留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 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 地重劃。」故土地稅法第39條所指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留 供公用事業機構取得者外,其取得方式包括徵收(區段徵收)及重劃等方式,應可認 定。 三、本案土地既經本府地政處93年 8月11日函示:「將濱江街 180巷22公尺計劃道路剔除 重劃範圍」及本市土地重劃大隊93年 8月16日函示:系爭土地「非屬本市中山區第 8 期市地重劃區範圍」及「本重劃區即依上開說明所列範圍刪除濱江街 180巷計畫道路 後實施重劃」,則系爭土地既已不屬重劃範圍,似已得認為其取得方式僅餘徵收乙途 。另查,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93年 9月15日函示:系爭土地「屬本府93年度中山濱 江街 180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範圍,因故暫緩開闢,原列預算先行結算繳庫,目前無 取得計畫。」此據本會電詢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承辦人員表示,該用地93年度編列 預算開闢道路係擬以徵收取得,後係因該道路之開闢仍多有反對意見,故暫緩開闢。 可見系爭土地如仍擬作道路使用,應係編列預算以徵收取得無疑。故本會認為,本案 似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謹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