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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1.06.04 台財稅字第0910453064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要  旨:
土地買賣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主    旨:一  土地原以買賣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民事判
              決確定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准依本部七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三
              ○三一六號函,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
          二  有關上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
              之日起算,又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
              生者,應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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